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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規定》(局令第5號) 《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規定》于2003年12月22日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務會審議通過,現予發布。本規定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。 局長:鄭筱萸 第三章 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方案 第十條 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方案是闡明試驗目的、風險分析、總體設計、試驗方法和步驟等內容的文件。醫療器械臨床試驗開始前應當制定試驗方案,醫療器械臨床試驗必須按照該試驗方案進行。 第十一條 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方案應當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受試者權益、安全和健康為首要原則,應當由負責臨床試驗的醫療機構和實施者按規定的格式(附件2)共同設計制定,報倫理委員會認可后實施;若有修改,必須經倫理委員會同意。 第十二條 市場上尚未出現的第三類植入體內或借用中醫理論制成的醫療器械,臨床試驗方案應當向醫療器械技術審評機構備案。 第十三條 已上市的同類醫療器械出現不良事件,或者療效不明確的醫療器械,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可制訂統一的臨床試驗方案的規定。 第十四條 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方案應當針對具體受試產品的特性,確定臨床試驗例數、持續時間和臨床評價標準,使試驗結果具有統計學意義。 第十五條 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: 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與實施者簽署雙方同意的臨床試驗方案,并簽訂臨床試驗合同。 第十七條 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應當在兩家以上(含兩家)醫療機構進行。 境內第二類醫療器械注冊審批操作規范(試行) (4)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資料 ——試驗觀察指標的確定是否合理,觀察指標應選擇最能反映試驗結論的觀察指標,具有合理性、重復性、特異性、客觀性、可比性等要求;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