這項《意見》從監管機構、監管方式、監管內容、法律責任等多個方面,對未來醫療保障基金的使用監管做出了詳細要求!最嚴醫保監管法規就要來了!
監管查什么
定點醫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提供醫療保障服務,應當遵守下列規定:
(一)嚴格履行醫療保障管理規定和協議約定;
(二)按要求向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報告監管所需信息,并對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;
(三)向參保人員及醫療救助對象出具醫藥費用詳細單據及相關資料;
(四)核驗參保人員及醫療救助對象的醫療保障有效憑證,做到人證相符;
(五)對涉嫌欺詐、騙保的行為予以制止,情節嚴重的向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舉報;
(六)不得偽造變造處方、病歷、治療檢查記錄、藥品和醫療器械出入庫記錄、財務賬目等材料騙取醫療保障基金;
(七)醫療保障管理的其他規定。
納入協議管理的定點醫療機構執業醫師(含可單獨執業的助理執業醫師)及藥師、定點零售藥店執業藥師提供醫療保障醫藥服務,應當遵守下列規定:
(一)根據醫療保障管理規定和協議約定提供醫藥服務;
(二)醫療保障協議醫師藥師管理規定;
(三)不得偽造變造處方、病歷、治療檢查記錄、藥品和醫療器械出入庫記錄、財務賬目等材料騙取醫療保障基金;
(四)醫療保障管理的其他規定。
由誰來管
本次意見監管機構包括:國務院及地方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、監督執法機構,以及符合相關條件的第三方機構。
檢查方式包括:飛行檢查、智能監控、舉報獎勵、人大監督、社會監督等。
違規怎么罰
違約機構給予警示約談、限期整改、暫停撥付、暫停科室結算、暫停醫(藥)師服務資格、中止醫藥機構聯網結算、暫停醫藥機構定點協議直至解除協議。
違法違規機構處以警告、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、責令經辦機構中止或解除醫(藥)師服務資格、責令經辦機構中止或解除醫保服務協議、納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、移送有關行政部門的處罰。
視情節輕重給予責令停業整頓、吊銷執業(經營)許可證、吊銷執業資格等行政處罰。對違法違規的公職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,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其余情節輕微的,給予警示約談,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,責令退回醫療保障基金,并處違法數額二倍罰款。